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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急诊医学专科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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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急诊规范化诊治,提高南通地区急诊急救水平,根据国发办【2017】32号《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卫办医发【2009】34号《关于加强急诊科规范化建设》等文件精神,本着政府主导、坚持公益、自愿结合、优势互补、资源下沉、持续发展、群众受益的原则,依托联盟龙头医院,整合南通市急诊急救资源,经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决定成立南通市急诊医学专科联盟(以下简称“急诊联盟”)。为规范急诊联盟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服务宗旨。以规范诊治急诊,提高急诊医学水平为目标,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完善急诊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急诊联盟成员之间管理、服务、科研等资源共享,提高急诊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为广大急诊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优质、连续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 急诊联盟性质。急诊联盟是开展急诊救治与质控、信息沟通与共享、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急诊医学专科联盟。通过发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形成医疗资源互补、科研教学协同等机制,提升联盟单位急诊水平。急诊联盟单位以质量控制和技术协作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急诊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急诊联盟成员单位包括主体和成员单位。根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明确主体单位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地区二级以上急诊科的医院(具有ICU单元)、对口支援医院,主体和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各成员单位以技术、管理、服务为纽带加入急诊联盟,团结协作 、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南通市急诊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日常管理机构,对急诊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联盟内各成员单位发展规划;负责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理事长1名,由专科联盟主体单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联盟单位相关领导(专家)担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联盟单位推荐;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会经选举后产生,并报南通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急诊联盟设秘书长一名,负责落实理事会各项工作。主体单位下设急诊联盟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联盟办公室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协调急诊联盟内各医疗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急诊联盟日常管理工作。急诊联盟秘书长和急诊联盟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联盟的业务合作方案;

  四、讨论协调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联盟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联盟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2次工作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一半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有执行义务。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十一条 急诊联盟各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

  第十二条 急诊联盟各成员单位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急诊质量提升与质控,并建立稳定的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学术交流、科研协作和人才培养关系。依据联盟宗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急诊远程会诊、多学科会诊;

  (二)开展急诊质控,规范南通地区急诊诊治;

  (三)开展急诊急救科普活动;

  (四)组织急诊学术交流合作、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

  第十三条 急诊联盟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理事会是联盟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主体单位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业务决策,从事业务指导培训,对各成员单位进行急诊规范诊治质控,监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急诊联盟成员单位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南通市急诊医学专科联盟名称。成员单位不得以南通市急诊联盟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十五条 急诊联盟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1.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参加急诊联盟的医院提出退出急诊联盟申请,经理事会通过报南通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急诊联盟理会事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急诊联盟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成员单位将本着合作的精神民主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急诊专科联盟会徽与会旗见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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